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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16 00:00:00  阅读次数: 次】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答:社会保险制度事关每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的重要部署,先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个百分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合理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对于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提出新的要求。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作出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拟定了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并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4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我省《实施方案》与国家方案总体保持一致,总体考虑是,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实施方案》共分七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四是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五是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六是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由相关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七是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企业各项社保缴费负担超过400亿元。

  三、《实施方案》提出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费率,与周边省份相比是比较高的,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次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是有利于大幅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原政策规定的20%的费率水平,一次性降低了4个百分点。而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预计2019年全年可以减少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229亿元,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此次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是全国统一政策,避免过去因为社会保险费率不一致对企业投资造成的影响,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此外,此次降费率是针对所有参保企业,不设门槛,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率政策中受益,有助于企业轻装上阵,实现更好发展。三是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有助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四是有利于实现企业和职工同受益。目前国家和省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记入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因此,此次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特别是目前养老金计发主要与个人缴费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个人待遇计发,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今年还要继续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目前省人社厅正在会同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拟订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这也是根据国家部署连续第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今年总体提高比例为5%,预计将有770万左右企业退休人员受益。

       四、《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目前我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的做法是:一是上限的确定,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上限,并一直执行至今。二是下限的确定,考虑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基数较小,不能全面反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为适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适当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根据国发〔2016〕56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17年起改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这也与国家最新要求是一致的。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省《实施方案》统一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口径,即: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有助于适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适当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我省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口径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主要考虑是目前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而相关数据一般在每年的6月左右公布,且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社保年度,即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因此我省惯例是在每年6月底前发布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做有利于避免数据公布不及时导致的企业重复申报问题,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二是此次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口径不会影响到退休人员待遇计发。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挂钩。国家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将研究制定确保待遇平稳衔接的过渡办法,我省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新办法出台前,待遇计发参数暂时不变,确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五、《实施方案》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直以来,我省各地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在省规定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此次,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实施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这也与国家最新要求和我省原有做法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低基数的可以适当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六、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切实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从我省情况看,是不会影响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我省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良好。经过多年努力,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良好,基金整体收大于支,累计结余不断增加,2018年末基金累计结余3945.76亿元,基金备付能力21.6个月,在全国居于前列,有较强的支撑能力,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不会出现基金支付风险,更不会影响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是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持续增强。去年,为贯彻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的意见,改革完善调剂补助方法,有力提升了基金全省统筹共济能力,特别是有力确保了省内基金困难地区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我省多措并举夯实制度运行基础。我省自2018年起明确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首批400亿元委托资金已经到位,有力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同时探索建立省级社保战略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全省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七、《实施方案》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是如何考虑的?

       答:失业保险方面,我省从2013年8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分三次由3%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2018年末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87.14亿元,基金备付能力49.8个月。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我省《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一年到2020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方面,近年来,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两次较大的调整:一是2015年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原有的三个档次细化为八个档次,并细化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调整后,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1.2%下调到0.9%。二是根据国家部署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开展阶段性降低费率行动。政策实施后,全省有15个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35个统筹地区下调50%。调整后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约0.2个百分点,从0.9%降至0.7%。据统计,2018年为企业减负18.64亿元。2018年末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48.79亿元,基金备付能力27.2个月。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我省《实施方案》明确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到2020年4月30日。

      八、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享尽享降费红利,确保《实施方案》各项部署落地见效,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坚决兑现对企业和社会的承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降费率、调基数、转职能等相关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优化经办服务,运用“互联网+”新模式,推进业务上网、服务下沉,提高办事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就近就便、及时足额享受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跟踪各地政策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降费感受,不断增强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政策获得感。三是开展政策总结评估,适时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全面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查缺补漏,努力达到政策实施的最优效果。四是强化监测预警,对基金运行情况做好后续跟踪,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使社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